大洋新聞 時間:西裝 2013-12-26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 魏徽徽
  信息時報訊 (記者 魏徽徽 通訊員 李凌岩) 歷任清遠江門兩市檢察院檢察長、江門市中院院長,江門河源兩市的市委常委、紀委書記,有打“虎”英雄稱號的全國反腐英雄——原裝潢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副主任莫遠航涉嫌受賄罪一案,昨日上午在珠海市中院一審宣判,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萬元。莫遠航當庭提出上訴。
  一審法院查明,莫遠航於2007年1月至東森房屋2008年8月,任中共江門市委常委、委員和市紀委書記;2008年8月29日開始,任中共河源市委常委、委員和市紀委書記。
  2008年11月,江門市蓬江區棠下鎮五洞紅嶺石場(下稱紅嶺石場)因非法製造爆炸物被江門市公安局蓬江分局立案偵查,石場經營者黃某被依法逮捕。2008年12月,紅嶺石場股東陳關鍵字廣告某明、陳某華(均另案處理)經人介紹,找到曾經擔任莫遠航司機的江梅彬(已判刑),希望幫忙找關係為黃某辦理取保候審。
  在江梅彬的介紹下,陳某明、陳某華於2008年12月送給莫遠航人民幣20萬元。莫遠航遂要求江門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為餐飲設備黃某辦理了取保候審。黃某被取保候審後,與陳某華、陳某明一起,在江某的陪同下再次送給莫遠航人民幣20萬元以表示感謝。
  一審開庭時,莫遠航辯稱無罪,並請來著名刑法學專家出庭做無罪辯護。珠海市中院一審判決則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莫遠航兩次共計收受紅嶺石場股東賄賂現金人民幣40萬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同時,根據刑法第388條規定,莫遠航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其行為符合該條規定,構成斡旋受賄,應以受賄罪論處,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莫遠航當庭表示不服,並提出上訴,堅稱自己無罪。
    (原標題:原省人防辦副主任莫遠航 一審判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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